衛教專欄

新聞分享:被男友媽媽要求檢查生育力才能結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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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的一則新聞感觸很深,是在討論一名女性於臉書社團發文分享,關於男友家長要求她婚前要先檢查生育能力才能結婚。很荒謬的是,有時候,男女有不孕的情形時,也有可能是男性的問題。


被男友媽媽要求檢查生育力才能結婚


大家可能覺得現在台灣的社會很開明了,但在門診其實都還會看到這種狀況,要求要能夠生小孩才能夠進男方的家門,這種封建思想。


未婚男女可以做試管嬰兒嗎?


在門診實務上真的會遇到相愛的未婚男女,經診察後建議要做試管嬰兒。但台灣的人工生殖法規定,要結婚的夫婦才能夠做試管嬰兒。

這些男女可能會跟新聞中的主角碰到一樣的狀況,如果不能懷孕,就不能夠進對方的家門。又或者,如果不能懷孕,也不想要耽誤對方的時間。

這種情形,即使他們再怎麼相愛,在台灣的法規下,是沒有辦法幫他們做試管嬰兒的,除非他們先去做婚姻的登記。


Q:為什麼台灣的生殖法規定要有結婚證書才能夠做試管嬰兒呢?

當年有一個原因是防小三條款。其實技術上很容易克服,只要確認雙方身分證的婚姻配偶欄都是空白的,男未婚女未嫁,兩人相愛,為什麼我們不能夠幫助他們有自己的小孩呢?這其實是可以討論的。


在台灣,只有已婚異性夫妻才能做試管嬰兒嗎?


在新的人工生殖法的修法過程,會大幅放寬使用的限制,目前國健署的規劃,沒有子宮的夫婦,可以使用代理孕母;女女同婚,可以使用捐精;男男同婚,也可以使用捐精加代理孕母來幫忙他們擁有自己的小孩子。(目前尚未通過法案)

等於是:如果未來修法通過後,在台灣,只要有婚姻關係的伴侶,都可以藉由人工生殖孕育下一代。這當然是很進步的立法觀念,但是最簡單的,未婚男女相愛,還是排除在這個修法的思維裡面。我覺得很可惜。這點真的呼籲相關單位再想想。

回到這個新聞,我的心得是:
第一,生小孩子是男生女生兩人的事情,千萬不要一股腦通通推到女生的身上。
第二,我覺得很奇怪,為什麼一定要生小孩子才能夠結婚?以及為什麼法律規定一定要結婚才能夠做試管嬰兒。



作者資訊

禾馨宜蘊生殖中心-何信頤
副院長

主治專長:不孕症診斷及治療、多囊性卵巢症候群、生殖內分泌、人工授精、試管嬰兒、卵子冷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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